关于推进高职高专在校生衔接自学考试本科教育试点工作的意见

作者:2018/09/06 10:02

 

 

 

 

甘教厅[2016]94号

关于推进高职高专在校生衔接自学考试

本科教育试点工作的意见

各市(州)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有关高等学校:

为全面贯彻落实省教育厅、省自考委《关于高等专科学校、高等职业技术学院在校生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阶段学习有关问题的意见》(甘考委字[2004]10号)文件精神,充分利用主考学校优质教育资源,发挥国家考试的科学性、权威性作用,积极推进职业教育与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以下简称自学考试)相结合的人才培养模式和培养机制创新,努力探索建立适应职业教育人才成长的立交桥,根据《教育部关于推进高等教育学分认证和转换工作的意见》(教改[2016]3号)精神和我省自学考试发展实际,现就进一步规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应用型专业办学模式,开展高职高专学校在校专科生接读自学考试本科教育(以下简称“专接本”)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按照“四个全面”战略布局,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探索创新自学考试与高等学校课程学分认定和转换机制,以高职高专教育与自学考试本科教育相衔接为途径,以培养技术技能型、应用型人才,提高学生的学历层次和职业能力为目的,坚持学有余力、专业递进、课程衔接、突出实践、确保质量的原则。鼓励先行先试,取得经验后逐步推广,确保规范有序推进。

二、试点学校和专业的确定

(一)实施“专接本”教育的普通本科高校,原则上是自学考试主考学校。省自考委从全省高等学校中遴选具有举办自学考试教育丰富经验,师资水平较高,办学条件较好且具有学士学位授予权的本科学校为试点主考学校。

(二)从全省现行自学考试开考本科专业目录中选择 “专接本”试点专业。主考学校要根据社会需求、生源状况及学校优势,确定“专接本”试点专业,并报省教育考试院同意后,面向普通专科学校和高等职业技术学院(以下统称专科学校)开展“专接本”工作。一个专业只能由一所普通高校承担主考任务。

(三)专科学校应根据生源状况和办学条件,按专业相同或相近的原则,自主确定接读专业,并向相关主考学校提出申请。主考学校应对专科学校的办学申请进行认真审核,并统一向省教育考试院申请开展“专接本”助学辅导工作。

三、申报程序

(一)主考学校提交的 “专接本”试点工作申请报告内容应包括:

1.主考学校管理机构设置情况;

2.申请开办的专业可行性报告(包括专业名称、举办规模、生源状况、初拟课程设置及专业考试计划、学校办学条件、师资队伍状况);

3.专科学校申请;

4.教学管理、学生管理等部门各自职责及保证衔接工作质量的具体措施;

5.课程过程性考核管理办法。

(二)“专接本”试点工作的申报工作每年进行1次,一般安排在12月。

(三)每年招生不满50人的专业,不予开考。连续两年没有生源的专业予以停考。

四、招生对象

一律为列入国家高等学校招生计划,经省招生主管部门审核录取的各类高职高专学校二年级以上(五年一贯制的高职须四年级以上)学有余力的全日制在校学生。

五、课程设置

“专接本”专业课程设置由公共基础课、专业核心课、选考课等三部分组成。根据培养目标的要求,“专接本”专业在面向社会开考专业考试计划课程设置基础上,适当增加实践与应用课程。由主考学校根据我省社会经济发展需要,组织专家进行论证,报省自考委审批后执行。一般不少于15门。

公共基础课:包括思想政治教育课程和公共基础课程两部分。一般为3-5门。学生在专科阶段已完成与“专接本”专业计划名称相同的思想政治理论课学习任务的课程,学校在补齐相应学分课时后考试成绩合格的,承认其课程及学分,可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免考手续。

专业核心课:主要是对专科阶段该专业的骨干课程的基本理论、基本原理等内容更为深入、全面地深化、延伸与拓展,体现本科教育需要的专业知识、专业能力与专业素质。专业核心课程的设置一般不少于6门。

选考课:以深化专业基础理论、延伸专业知识、拓展专业视野、引进最新科技成果为导向,同时兼顾尊重考生的爱好和跨学科选择,提高考生综合素质和进入社会的适应性。包括综合实践、知识拓展、社会实践等。选考课程的设置一般不少于4门。

六、教学管理和学生管理

(一)主考学校要根据过程性考核管理办法,派教师对核心课进行现场辅导,定期抽查学生作业,组织任课教师集体备课。

(二)专科学校要高度重视教学管理,设立或指定一个职能部门负责日常教学管理,配备专职管理人员;为保证教学质量,报考人数较多的专业应实行分班教学,要确保各门课程的基本教学时数。

(三)专科学校要严格执行省自考委审定的课程考试大纲,使用指定教材,选派责任心强、教学水平高、富有教学经验的教师任教,以确保教学质量。对于有困难的课程教学任务,可聘请相关主考学校教师授课。

(四)专科学校要根据专业考试计划合理安排教学组织和课程安排,要兼顾自学考试计划与专科教学任务的衔接和课程教学内容的循序渐进。

(五)专科学校开展“专接本”试点工作不能影响学校原定专科阶段的教学计划和培养目标。

(六)“专接本”试点工作实行两级督导制。

省级督导由省教育考试院组织主考学校有关专家对专科学校“专接本”教育教学工作开展不定期的检查和指导。

校级督导由主考学校负责,可遴选校内外有关专家组成督导组,制定督导细则,对“专接本”教育教学质量进行全程监控,定期开展教育教学质量检查指导工作。

(七)要加强对“专接本”学生的思想品德教育,特别要注重对考生的诚信考试教育,教育考生严格遵守国家教育考试纪律,防止考试违规现象的发生。

七、考试办法及考试管理

(一)考试办法:专业考试计划规定的所有课程均需参加全国统一考试和学校的过程性考核,探索自学考试多元评价模式,推进课程终结性考试与过程性考核相结合的评价方式试点,过程性考核成绩按一定比例计入总成绩。

(二)按照全国考委有关规定,考生参加主考学校相关课程的学习并取得合格成绩或学分,依照学历层次相同、课程相同或相近的原则,对符合条件的主考学校课程学分予以认可。

(三)“专接本”试点工作的课程考试是国家考试,由省教育考试院统一管理,实施教考职责分离。各专科学校应严格按照省教育考试院公布的课程安排组织学生参加考试,时间为每年的4月、10月两次。

(四)“专接本”试点工作的考试实行网上报名或集体报名,报名时间与全省自学考试报名时间相同。

(五)考试组织由当地自考办负责,考点设置应符合国家教育考试要求,安排在标准化考点进行。

(六)实践环节考核和实践与应用课程考试由专科学校负责组织实施。

(七)毕业论文答辩(毕业设计)应安排在专科学校进行,由专科学校与主考学校协商,制定实施办法,主考学校负责组织实施。

八、学籍与考籍管理

(一)学生注册。“专接本”试点工作实行注册制,学习期限最短2.5年,注册时间为每年5月5日-20日(只注册一次)。专科学校统一组织学生报名,由主考学校登录自学考试考务考籍管理系统进行注册。学生一经注册即取得自学考试“专接本”专业学籍,专科学校负责学生学籍档案的建立,并使用省教育考试院统一印制的学籍卡记录学生在学期间的表现和学业成绩。主考学校要完整采集考生个人电子信息、填写相应表格,编排准考证号码后统一向省教育考试院办理电子档案注册手续,签订协议书。

(二)学生通过考核,取得一门课程合格成绩的,即取得自学考试考籍,考籍由省教育考试院建立,专科学校与市(州)考办协助管理。

(三)专业课程的过程性考核由专科学校负责。考核成绩由专科学校汇总后,报主考学校审核。主考学校于每年4月底和10月底之前,通过自学考试考务考籍管理系统上报有关数据,并将纸质文档报省教育考试院。课程过程性考核的成绩与统考成绩按比例合成该课程的最终成绩由省教育考试院负责发布、管理。每门课程的过程性考核成绩只能上报一次,一旦上报,不得更改。合成后的课程最终成绩不及格的只允许参加该课程统考部分的补考,补考后的成绩与过程性考核成绩重新合并成最终成绩。

如果合成后的成绩低于统考成绩的,则将统考成绩作为课程最终成绩。

(四)实践环节考核和实践与应用课程考试成绩由专科学校统一汇总,由主考学校审核后报省教育考试院,归入考生考籍档案。

(五)考生取得专业考试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合格成绩、实践性环节考核合格、毕业论文(设计)合格、思想品德鉴定合格,并取得专科毕业证后,由省自考委颁发相应专业本科毕业证书,主考学校副署。符合学士学位申请条件者,由主考学校授予相应的学士学位。

(六)新生注册一个月内不能适应学习者,允许办理退学手续,退还学费。

(七)学生符合免考条件的课程,由主考学校按照规定集中到省教育考试院办理免考手续。

(八)学士学位外语考试依据《甘肃省学位委员会关于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外语考试相关事项的通知》(甘学位办[2016]8号)执行。

(九)学制期满仍未毕业者,学生可继续报名参加相关课程的考试,过程性考核成绩有效,两年后转入社会考试;转入社会考试后,未通过统考课程的过程性考核成绩作废,只能以统考成绩为准,不再进行成绩合成。

九、职责分工

(一)省教育考试院的主要职责:制定“专接本”实施管理文件和规定;审批参加“专接本”试点工作学校;审定开考专业,研究确定专业考试计划;负责考生注册、考试组织、考试命题、评卷、考籍管理、毕业资格的审定和毕业证书的发放等。

(二)市(州)考试机构的主要职责:负责“专接本”专业的考试组织工作;参与对本地“专接本”试点工作实施的督导,完成省自考委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主考学校的主要职责是:参与“专接本”试点的规划研究、论证和专业申报,负责学生注册、考试报名、免考课程的集体申报、毕业论文(毕业设计)答辩和指导等工作;根据《课程过程性考核管理办法》对专科学校的教学质量和课程过程性考核进行有效监控和督导;向省教育考试院上报课程过程性考核成绩;在毕业证书上副署;承担省自考委委托的其他工作。

(四)专科学校的主要职责:确定“专接本”专业,负责招生宣传、教学组织和管理、学籍档案管理、免考课程的初审、过程性考核、实践性环节课程的考核、考生的思想品德教育和日常管理。

十、收费事宜

(一)自学考试机构、主考学校和有关专科学校联合举办的“专接本”学费由专科学校按照《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调整高等自学考试应用型专业学费收费标准的通知》(甘价费200428号)规定收费标准收取。其中,文史类每生每年2500元,理工农医类每生每年2800元,艺术类每生每年3200元。专科学校每学年从学费中向有关主考学校缴纳20%-30%的主考助学费用。

(二)报名考试费由自学考试机构按照《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理顺规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相关收费的通知》(甘价费2009204号)规定收取每人每科40元。学制内考生报名考试费包含在学费中,不得单独收取;

(三)毕业生审定费每人70元;

(四)毕业生论文答辩(毕业设计)费每人180元;

(五)电子注册费每人20元。

收费单位应按规定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相关收费收入主要用于教学、学生管理和考试费用支出,不得挪作他用。具体缴库办法按照财政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相关收费收入属于政府非税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费单位应严格按照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有关规定,做好管理工作,并自觉接受财政、发改(价格)、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十一、有关要求

(一)“专接本”试点工作教学和考试所涉及的各个环节政策性强,各主考学校和专科学校要列入议事日程,制定配套政策,完善相关制度,做好组织实施工作。试点过程中要及时研究新情况、新问题,及时总结经验。

(二)主考学校和专科学校要紧密结合实际,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科学论证,形成可操作的具体实施方案。要成立相关专家组,加强教学过程和教学质量的指导、评估工作。

(三)专科学校只能面向本校在校生举办“专接本”专业, 不得跨校组织生源。

(四)要及时总结试点工作进展情况,重点推进的工作随时报省教育考试院。

 

 

 

 

甘肃省教育厅           甘肃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

 

 

 

 

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甘肃省财政厅

 

2016 11 月 28

 

 

 抄送: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各市(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局

甘肃省教育厅办公室               2016年11月2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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